游泳馆应根据其类别、等级、规模、用途和使用特点,确定其声学设计指标,并在设计中采用实现预定指标的相应措施。
1、游泳馆当有多种功能使用时,应按其主要功能确定声学指标,并通过扩声系统兼顾其他功能。
游泳馆的声学设计在使用扩声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1、在观众席有足够的声级,满足游泳馆所必需的功能和要求;
1.2、全部观众席被扩声所覆盖;
1.3、传送语言时有足够的清晰度、传播音乐时有一定的丰满度;
1.4、减少对场外的声干扰;
1.5、结构安全、操作方便、维修容易、抗风防雨、性能可靠。
游泳馆的混响时间应以80%的观众数为满座,并以此作为设计计算和验收的依据。
游泳馆比赛厅按等级和每座容积规定的满场500~1000Hz混响时间及各频率混响时间相对于500~1000Hz混响时间的比值,宜符合表1.1和表1.2的规定。
比赛大厅和有关用房的噪声控制设计应从总体设计、平面布置以及建筑物的隔声、吸声、消声、隔振等方面采取措施,背景噪声不得超过相应的厅(室)背景噪声限值。
2、当游泳馆比赛大厅、贵宾休息室、扩声控制室、评论员室和扩声播音室无人占用时,在通风、空调、调光等设备正常运转条件下,厅(室)的背景噪声限值宜符合表2.1的规定。
噪声控制和其他声学应符合下列要求:
1.1、比赛大厅宜利用休息廊等隔绝外界噪声干扰,休息廊宜做吸声降噪处理;
1.2、贵宾休息室围护结构的计权隔声量Rω应根据其环境噪声情况确定;
1.3、电视评论员室之间的隔墙应有足够的计权隔声量Rω及值;评论员室的混响时间在频率125~4000Hz的频率范围内不应大于0.5s,因而室内必须做吸声处理;
1.4、通往比赛大厅、贵宾休息室、扩声控制室、电视评论员室、扩声播音室等房间的送、回风管道均应采取消声、降噪和减振措施。风口处不宜有引起再生噪声的阻挡物;
育馆内观众席和比赛场地内不得产生明显的回声、颤动回声和多重回声等音质缺陷,应在建筑和扩声系统设计时协同进行考虑。
3、有关游泳馆扩声设计的一般要求,传声器与扬声器系统的设置和扩声控制室的指标和要求,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游泳馆声学设计及测量规程》JGJ/T 131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