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般要求
1.1 会堂、报告厅和多用途礼堂的观众厅音质主要应保证语言清晰,厅内各处还宜有合适的相对强感(强度因子)和均匀度。观众厅内任何位置上不得出现回声、多重回声、颤动回声、声聚焦和共振等缺陷,且不受设备噪声、放映机房噪声及外界环境噪声的干扰。
1.2 观众厅的容积超过1000m3时宜使用扩声系统,并应把扬声器位置作为主要声源点。
2 观众厅体型设计
2.1 观众厅平面和剖面设计,在声源为自然声时,应使厅内早期反射声声场均匀分布。到达观众席的早期反射声相对于直达声的延迟时间宜小于或等于50ms(相当于声程差17m)。
2.2 观众厅的每座容积宜为3.5~5.0m3/座。
注:对有台口镜框式舞台的观众厅,其容积计算按舞台大幕线为界限。
2.3 设有楼座的观众厅,眺台的出挑深度D不宜大于楼座下开口净高度H的1.5倍。
2.4 以自然声为主的观众厅,每排座位升高应根据视线升高差“C”值确定,“C”值宜大于或等于120mm。
3 观众厅混响时间
3.1 观众厅满场合适混响时间的选择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在频率为500~1000Hz时,宜采用图5.3.1所示对不同容积的合适混响时间范围。
2 混响时间频率特性,相对于500~1000Hz的比值宜符合表5.3.1的规定。
图3.1 会堂、报告厅和多用途礼堂对不同容积V的观众厅,在500~1000Hz时满场的合适混响时间T的范围
表3.1 会堂、报告厅和多用途礼堂观众厅各频率混响时间相对于500~1000Hz的比值
3.2 混响时间应分别对125Hz、250Hz、500Hz、1000Hz、2000Hz、4000Hz六个频率进行估算。估算值应取两位有效值。
3.3 以扩声为主的会堂、报告厅和多用途礼堂,在使用扩声系统时应在讲台附近设置减少声反馈的建筑声学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