剧院设计整改

2021-07-08 17:02:44 http://www.bochuangsj.com/product748942.html

1  一般要求

1.1  观众厅的音质应保证观众席各处有合适的相对强感(强度因子)、早期声场强度、清晰度和丰满度。在演出时观众厅内任何位置上不得出现回声、多重回声、颤动回声、声聚焦和共振等可识别的声缺陷,并不得出现因剧场内设备噪声和外界环境噪声而引起的干扰。

1.2  应防止因室内装修而引起的声学缺陷。室内装修还应满足扩声设计对扬声器布置的要求,保证扬声器的透射效果和指向特性不受影响。

2  观众厅体型设计

2.1  观众厅每座容积宜符合下列规定:

    1  歌剧、舞剧场4.5~7.5m3/座;

    2  话剧及戏曲剧场4.0~6.0m3/座。

2.2  观众厅的平面和剖面设计,在采用自然声演出时,应使早期反射声声场合理均匀分布。观众厅前中区(大致在10排以前)应有足够的早期反射声,它们相对于直达声的初始时间间隙宜小于或等于35ms,但不应大于50ms(相当于声程差17m)。

2.3  以自然声演出为主的观众厅设有楼座时,眺台的出挑深度D宜小于楼座下开口净高度H的1.2倍。楼座下吊顶设计宜有利于楼座下部听众席获得早期反射声。以扩声演出为主的观众厅,眺台出挑深度D可放宽至楼座下开口净高度H的1.5倍,并应使主扬声器的中高频部分能直射至眺台下全部听众席。

2.4  观众厅的每排座位升高应使任一听众的双耳充分暴露在直达声范围之内,并不受任何障碍物的遮挡。

2.5  剧场作音乐演出不采用扩声时,舞台上宜设置活动声反射板或声反射罩。

3  观众厅混响时间

3.1  观众厅满场合适混响时间的选择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在频率为500~1000Hz时,对不同容积的合适混响时间:歌剧、舞剧剧场宜采用图3.1-1所示范围;话剧、戏曲剧场宜采用图3.1-2所示范围。


3.1-1  歌剧、舞剧剧场对不同容积V的观众厅,在频率500~1000Hz时满场的合适混响时间T的范围


3.1-2  话剧、戏曲剧场对不同容积V的观众厅,在频率500~1000Hz时满场的合适混响时间T的范围

 2  混响时间的频率特性,相对于500~1000Hz的比值宜符合表3.1的规定。

3.1  剧场观众厅各频率混响时间相对于500~1000Hz的比值


3.2  观众厅满场混响时间应分别对125Hz、250Hz、500Hz、1000Hz、2000Hz、4000Hz六个频率进行估算。

3.3  舞台空间应进行适当吸声处理。大幕下落及常用舞台设置条件下舞台空间的中频(500~1000Hz)混响时间不宜超过观众厅空场混响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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